Menu
当前位置:首页>> 公司动态>> 详情

宪法宣传丨自治区第21个“宪法法律宣传月”--宪法知识点汇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4-16

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任务、国家性质、国家根本制度、经济制度等一系列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是一切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修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018 年我国进行了宪法的第五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在1982年12 月4 日颁布的第四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目前我国将依法治国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其中最基本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国家制度

国家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制度

根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基本经济制度是: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

(一)我国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里专指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四项基本原则。

(三)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四)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基本法的规定设立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没有外交和防务权,由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



所有权

一、专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的土地

2.矿藏、水流、海域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无居民海岛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国防资产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8.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专属于集体所有

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科、教、文、卫、体设施

4.其他


三、既可以属于国家又可以属于集体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原则上归集体,例外归国有)

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原则上归国有,例外归集体)



公民的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第44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物质帮助权: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1.妇女权益受到国家保护

2.华侨一一正当权利和利益;归侨和侨眷一一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公民的义务:

1.受教育和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国家机构

一、国家主席

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


二、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 (省、市、县、乡) 及其各部门


四、国家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国家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


七、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非国家机构

一、爱国统一战线

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政协


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三、人民团体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


四、党的机关

各级党的组织


建置与划分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决定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区、县、自治县的建

置和区域划分-一国务院行使职权决定

3.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一一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行使职权决定

4.记忆口诀:“乡找省,村找县,全人特设与省建,县级以上国务院”



上下级关系:

一、隶属关系:全人常隶属于全人大、各级人常隶属都隶属于同级人大


二、监督关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法院。


三、领导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监察委员会


四、指导关系: 基层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 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居委会)


改撤关系:

一、隶属关系: 对下级机关做的不适当的决定,上级机关可以改变、可以撤销


二、监督关系:对下级机关做的不适当的决定,上级机关只能撤销、不可改变


三、领导关系: 对下级机关做的不适当的决定,上级机关可以改变、可以撤销



任职期限

可以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

(四)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修改宪法;

(六)监督宪法的实施;

(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八)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九)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十一)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解释法律;

(三)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五)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八)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九)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 决定特赦;

(十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二)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三)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十四)制定和修改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十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