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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疆驾考培训费明起调整 二类驾校小型汽车收费标准调至3420元/人

时间:2015-05-13   点击:

本报讯(记者马婷)5月1日起,新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其中,小型汽车(C1、C2)初次培训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类驾校3560元/人、二类驾校3420元/人、三类驾校3280元/人。

昨日,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及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确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等资质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报名费、安全信息服务系统IC卡、理论课时费、实际操作课时费的收费标准。

通知中确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初次参加培训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增驾培训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初次培训服务退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根据学员自愿提出的附加学车方式(包括教学内容、教学形式)等要求,开展“一对一”的特殊教学活动。学员须自愿提出申请并签订驾驶培训书面协议,其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可由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新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0%幅度内与学员协商。

昨日,记者联系到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得知他们已经接到此文件,将尽快将文件内容传达给各驾校。

目前,乌市共有63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其中,大部分为二类驾校,一类驾校仅有2家。据了解,1997年全疆小型汽车(C1、C2)培训费标准为2400元/人,2007年进行修改,但小车价格没变,只修改了大车和货车。

新疆通达驾校为二类驾校,该校校长王小萍说,目前驾校的投入很大,很多驾校都在亏本经营。价格上调了,很多学员就会犹豫不去报名学习,学员减少了,一些小驾校赚不上钱,有可能偷偷降低价格,就会出现一场“价格战”。

对“价格战”的担忧,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维修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有驾校降低价格属于恶意竞争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公告。

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后,对已预交培训费的学员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标准”的规定办理。

驾校不得收取补训费

通知规定,学员在规定的培训考试周期内,未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需要继续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补训费;学员在规定的培训考试周期内,已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自愿要求继续增加培训学时的,培训机构可按复训科目相对应的培训学时、收费标准收取补训费。学员中途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可依据安全信息服务系统IC卡培训时间记录情况,按剩余学时和相对应科目的收费标准退还培训费用。

通知将“场地适应性训练费”统一更名为“机动车训练场地租用费”。机动车训练场地租用费是指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的机构,向未设有训练场地的驾培机构提供训练场地收取的费用。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学员交纳的培训费中,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代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取“体检费、考试费、驾驶员证照工本费、安全信息服务系统IC卡遗失补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乌鲁木齐晚报》4月30日A08版)

(本文章摘自自治区交通厅网站)【党务工作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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