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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出台新办法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制度保障

时间:2017-09-11   点击: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推动自治区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自治区国资委在结合中央、自治区有关改革精神及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与其他省市相关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暂行办法》、《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暂行办法》。两个《办法》通过界定企业功能类别,实施分类监管、分类考核、分类薪酬改革,提高了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和考核评价的科学性。

      发挥分类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分类发展

      为推进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实现国有企业分类发展,自治区国资委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暂行办法》。

      一是确定分类考核指标体系。从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出发,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不同类型企业的考核导向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各指标权重,落实了分类定责要求。
      二是强化目标管理。提出考核目标基准值概念,以基准值为基础,企业结合实际选择年度和任期目标区间,辅以不同计分晋级标准,鼓励企业自加压力、迎难而上。在目标确定上采取“两上两下”方式,尊重企业实际,调动主观能动性。
      三 是分层分类实施考核。对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进行了经国资委授权由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制度设计,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等改革工作预留了操作空间。
      四是全面体现国企担当。将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上市融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吸纳就业、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纳入考核体系,通过考核加减分,引导企业全面履行政治责任、稳定责任和社会责任。此外,将组织部门开展的综合考核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依照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要求明确作出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规定。
五是优化体例结构。办法总体框架采用“1+2”形式,即1个考核办法加“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2个配套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力求简明扼要,对考核基本思路和主要问题作出原则性、框架性政策规定,力争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两个实施方案主要规定操作层面的细则,且可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完善薪酬分配机制,调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积极性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分配制度,国资委认真评估、总结以往制度执行情况,积极吸收有益经验,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暂行办法》。
      一是坚持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年薪最高不超过上年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含绩效年薪后最高不超过8倍,含任期激励收入后最高不突破10.4倍。同时规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引导企业更加关注基层一线员工,着力构建负责人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收入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科学调节系数。企业负责人基薪系数、业绩考核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通过综合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数量等指标加权测算得出,充分体现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经营难度和贡献程度,合理调节不同类别行业规模企业负责人之间薪酬差距。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依照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标准和按规定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性收入及实物奖励等要求。
      四是体现差异化分配。对组织任免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严格依照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执行;对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经授权由董事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经理层薪酬水平;对企业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
      自治区国资委将以2个办法修订为契机,积极引导监管企业突出国有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效益,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主动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使国有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中发挥顶天立地的支撑作用。
      (信息来源:自治区国资委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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